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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发布日期:2018-06-06    作者:     来源:     

1、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2、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3、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4、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5、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6、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7、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8、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努力实现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

9、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10、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1、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1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3、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4、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1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

16、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17、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18、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天津。

19、在全市掀起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新高潮!

20、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2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2、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23、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行动,努力营造富民平安环境。

24、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25、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26、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

27、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28、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29、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30、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31、非法集资,火药桶!别碰!

32、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公安部发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件

今年5月15日,是第九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与民同心、为您守护”为宣传日主题,重点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常见多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当前,受国际国内各种因素影响,我国经济犯罪形势呈现许多新的特点,发案总量持续高位运行,尤其是社会领域犯罪与金融领域犯罪交织、网上犯罪与线下犯罪叠加,防范打击犯罪面临新的挑战。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犯罪高发频发。2017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该类案件1.7万起,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电子商务、消费返利、慈善互助、养老等领域成为“重灾区”,涉及人员多、地区广,蕴含巨大经济金融风险。证券、期货等资本市场领域犯罪较为活跃,内幕交易、“老鼠仓”、操纵市场等犯罪的隐蔽性、专业性、传导性进一步增强,利用各类交易平台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成为“新兴”犯罪样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增幅明显,严重扰乱国家税收秩序。以假币、假银行卡、骗取贷款、金融诈骗、洗钱等为主要形式的金融犯罪高位运行,新类型新手法犯罪多发,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破坏金融市场秩序。

去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稳妥处置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会同相关行政监管和司法机关,先后查处了“善心汇”“钱宝”“善林金融”“云联惠”等一大批全国性重特大案件,相继组织开展了“猎狐行动”和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地下钱庄犯罪等系列专项行动,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9万余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亿元,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做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发现有关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件包括:“钱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晋公司”集资诈骗案,“龙炎公司”非法集资案,“京金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臻纪文化传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五行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川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国人际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705”系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济日报 记者 姜天骄)

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

一、非法集资特征

(一)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

(三)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四)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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