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沧州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改革创新教师培养机制,培育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高质量乡村教师,引导和鼓励优秀人才到农村和基层任教并终身从事教育,厚植乡村教育情怀,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面向农村、定向培养、定向就业、专项招聘、限期服务的原则,通过公费教育形式,精准培养本土化乡村教师,打造一批既能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需要,又能承担农村小学各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全科教师,进一步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教育质量。
(一)培养范围和数量。每年培养本科公费师范生 200 名。面向沧州市有培养需求计划的县(市、区)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定向培养。
(三)培养院校。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官网。
面向全省招生,鼓励具有需求计划县的户籍、学籍的考生报考,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有志于长期乃至终身从教,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志愿从事农村小学教育事业。
(二)身体健康,无身体残疾,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标准体检合格。
(四)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农村全科小学教师培养,高中起点本科学历层次,学制为 4年,其中半年在小学实习。
(一)按照高考招生录取流程,在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本科层次考生。
(二)签订协议。学生入学前与培养院校和沧州市有需求计划县级政府签订协议,承诺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从事小学教育 6 年以上,并由所在县级教育局、人社局、党委编办和沧州市教育局备存各一份。不签订协议者,取消入学资格 签订协议违约者,将其失信行为,记入本人档案。
(一)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 4600 元/人年,免缴住宿费 800 元/人年,并补助生活费 3000 元/人年,共计 8400 元/人年。所需经费由沧州市本级财政安排。在安排各项奖助学金时,培养对象与同类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二)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毕业离校前,由沧州市人社局安排下达就业年度专项招聘计划,沧州市教育局会同沧州市人社局制定专项招聘方案,并委托培养院校具体组织招聘考试。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后,由沧州市相关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按照 择优、就近、急需 的原则落实工作岗位,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编制部门根据聘用手续办理入编。小学全科公费师范毕业生在签约县(市、区)直接就业,不再参加教师招聘考试。
(三)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毕业时不履行培养协议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小学全科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
(四)沧州市教育局、沧州市委编办、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人社局将对公费培养的小学全科教师随机回访,对不按规定使用和履职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小学全科公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可在农村小学或教学点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六)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为小学全科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七)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八)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培养的相关事宜随国家政策的调整执行。
(一)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工作是改善义务教育阶段薄弱环节、促进教育均衡公平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密切合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沧州市教育局、沧州市委编办、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人社局等部门成立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沧州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制,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鼓励优秀人才积极投身农村小学教育事业。
(三)各县(市、区)要细致核算培养需求,避免就业年度因没有空编而不能按期专项招聘,影响教师队伍稳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农村小学及教学点教师岗位空缺情况,在核定的空缺编制内提出年度专项招聘编制使用计划,经县委编办核准并提交县委编委会审定或县委编委主任批准后,上报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会同市委编办对各县(市、区)申报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核准后,制定并下达年度培养计划,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特岗计划设岗县、申报省级公费师范生等的县(市、区),要统筹核算招聘特岗教师、公费师范生等各项需求,预留出空余编制,坚决避免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公费师范生等就业年度无编可用。
(五)培养院校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间,做好招生录取工作。要以乡村教育需求为导向,以师范生职业发展为目标,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模式,加强乡土文化熏陶,促进公费师范生职业素养提升和乡村教育情怀养成。要以公费师范生培养为契机,围绕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积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结合基础教育和农村学校实际,制订专门人才培养方案,提高办学理念,科学设置课程,创新培养模式,确保培养质量。按照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要求,加强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激发奉献乡村教育的内生动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到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要培养教育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热爱教育事业,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和终身从教的职业理想,为打造未来优秀教师乃至地方教育专家打下牢固的根基。
丙方:______________(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小学全科教师培养专业。甲方和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小学全科公费教育师范生。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制订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的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本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第三条 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名单寄送丙方。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送到丙方,由丙方签字盖章后,录取通知书生效。丙方和丙方教育、人社、机构编制部门留存一份签署完毕的协议书,由丙方将另外四份协议书在乙方开学前统一提交到甲方。甲方留存一份,沧州市教育局留存一份,学生注册后交由乙方收存一份,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四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参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共计 8400 元/人年。
第六条 关心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七条 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成为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向甲方领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份收存。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9-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培养目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转学。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通过考试取得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按照省、市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取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和小学教师资格证书,通过沧州市专项招聘考试后,由计划所在县落实工作岗位,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从事小学教育 6 年以上。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按丙方需要,可在农村小学或教学点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学历提高教育。
第十六条 提出本地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年度需求计划,报沧州市教育局审批。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乙方被录取后、开学前向甲方提交签署完毕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依据沧州市人社局、沧州市教育局专项招聘考试-10-成绩,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乙方任教学校和岗位。做好接收和安排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到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八条 制定乙方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小学全科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和负面清单,负责管理违约退还的已免费用和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小学全科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11-
(三)因自身原因,学业成绩达不到甲方及国家培养规格要求,不能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或教学点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 1 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100%的违约金 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或教学点教育工作未满六年的,聘用合同、专项编制,由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机构编制、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自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 100%的违约金 超过时限须按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丙方教育局、编委办、人社局各备存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沧州市教育局备存。
乙方(签字、按指印):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抄送:省重点工作大督查第八督查组、市重点工作大督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