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沧州师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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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院公务接待、公车管理、
公务外出行为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沧州市纪委、沧州市监察局印发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公务外出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沧纪字〔2013〕2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院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公务外出行为,促进全院干部作风转变,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本着界定清晰、标准量化、规定细化、机制优化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公务接待是指公务活动中迎来送往、用餐、住宿等。公车管理是指公务用车的日常、节假日期间的使用、管理、监督等。公务外出是指因公务出省、市的审批手续、行为规范等。
第一条 公务接待
(一)公务往来
1、国家、省直机关和市领导来我院调研、指导工作,按上级要求办理。
2、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一般安排对口陪同。市级领导来我院调研工作,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市直部门领导来我院检查指导工作,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两人。
3、公务接待活动中的出行应尽量集中乘车。
4、公务接待活动中不安排消费性娱乐、健身活动,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赠送或收受各类纪念品、土特产、礼品、礼金、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二)公务用餐
1、公务用餐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定点接待”,一餐一结,能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用公务卡结算。
2、公务用餐须填写《河北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待费用使用审批卡》(简称“审批卡”),严格执行经办人、财务主管、分管领导、纪委书记、院长五方会签制度,“审批卡”(附消费清单)要素不全的,财务处不予结算。
3、公务用餐应本着文明、节俭的原则安排,严禁奢侈浪费。上级领导来我院调研,一般安排自助餐;一般人员来我院调研,一般在学院餐厅按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的标准安排就餐;对重要事项确需宴请的,以本地饭菜为主安排“四菜一汤”,一律不上高档菜肴;市领导来我院调研,沧州市以外兄弟院校来我院访问、交流,一律在学院餐厅按标准安排就餐。
4、从严控制陪餐人员,原则上陪餐人员不超过来宾人数的半数。
5、市直有关部门来我院从事公务活动,同城兄弟院校来我院交流工作,一律不安排公务用餐。
6、全院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7、公务用餐费用实行财务单独核算,严禁开具其他支出票据或变相转移支付。
(三)公务住宿
1、国家、省直机关因公来我院需安排住宿的,按上级要求办理。
2、沧州市外兄弟学校来我院从事公务活动,需安排住宿的,校领导安排普通单间,校领导以下人员安排普通标准间。
3、客房内不配发生活用品、烟酒、水果、饮品和鲜花。
第二条 公车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公务用车的购置、配备、维修、加油等严格按照《沧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沧州师院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2、公务用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3、学院办公室为学院所有公务车辆建立“一车一档”,并要求每位驾驶员认真填写出车日志,办公室主管主任对车辆使用、维修维护、加油情况进行登记留存。
4、节假日除根据学院工作需要保留必要的值班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禁止公车私用。
5、严禁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歌厅、洗浴及其他娱乐场所门前。
6、学院组织丧葬事宜,使用公车不超过3辆;办理婚庆事宜,一律不准使用公务用车。
(二)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使用公车接送家属、亲友上下班的;
2、使用公车接送子女上(放)学,参与探亲访友、婚丧嫁娶、旅游观光、及其他个人活动的;
3、使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的;
4、将公车借给或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5、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公务用车的;
6、其他公车私用行为。
第三条 公务外出
(一)规范公务外出行为
1、参加各级组织的研讨班、学术交流、论坛等,一般不参与学习考察,确需参加学习考察的按程序报批;由重大学术交流、工作会议等确需外出的,要按上级要求严格报批程序。
2、对外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可通过媒介组织、网上查询、信函邮寄等形式进行交流切磋、学习借鉴。
3、公务外出应尽量减少批次和人数,压缩时间,节约开支,提高效率。
4、不得在公务外出活动中安排与主题任务无关的游览参观活动。
5、与正常公务外出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变更身份搭车外出,更不得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同行。
6、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两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严格审批程序
1、学院领导,分属党、政系统的,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报纪委监察部门备案。
2、中层正职由院纪委书记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纪委监察室备案;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由纪委监察室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纪委监察室备案。所有中层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我院《关于进一步严肃中层干部外出和会议纪律的规定》,按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4、公务外出活动的审批要有书面报告,明确活动内容、地点、任务、日程安排、行程路线、规模范围、人员名单、人均费用、经费来源、组织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并填写《市直部门(单位)党政干部及县(市、区)党政干部外出活动审批表》。
5、集体组织的外出活动,由组织单位(部门)按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活动结束后10日内,组织单位(部门)要向批准领导提交书面报告。
6、报批手续不全的,院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四条 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院领导和各系、部、处、室领导干部。
(二)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学院纪委监察室。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1、执行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公务外出行为等有关规定情况。
2、学院纪委和监察室对各系、部、处、室贯彻落实本规定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3、对反映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可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检查、集中检查、巡查检查等方法实施,要加强对网络舆情及有关信息的收集、研判,并做好跟踪核查。
(五)学院公务接待、公车运行、公务外出费用经学院纪委书记签字后,每季度公示一次,并报市纪委备案。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系、部、处、室公务接待、公车运行、公务外出费用经院纪委监察室审核,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每季度公示一次,并报院纪委备案。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条 纠正处理
对违反公务接待、公车运行、公务外出行为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改进作风严肃纪律强化问责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附 则
(一)各系、部、处、室要注重研究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二)本规定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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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