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新境界,具有理论的引领力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不断发展的科学法治思想。我们党从建立革命根据地时就领导人民进行了制定实施宪法法律的实践,在近100年的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一整套具有成熟哲学方法和鲜明实践特征的法治理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新境界,进一步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原创性。马克思主义创造性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并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敏锐判断力和战略定力,在理论上不断拓展新视野、提出新命题、作出新论断、形成新概括,解决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讲过、前人从未遇到过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系统性。系统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注重用整体联系、统筹协调、辩证统一的科学方法谋划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科学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11个重要方面的要求,构成了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科学思想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时代性。时代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特性。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立时代之潮头,发思想之先声,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向哪里走、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等根本性问题,在新时代波澜壮阔的治国理政实践中开启了法治中国新篇章。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人民性。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推动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了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实践性。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显著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破解法治实践难题为着力点,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